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创新成果,中央财政正式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初定年度金额为5000万元,而中小企业或将成为最主要的受益者。
我国将大力资助企业向国外申请专利,预计今年年内中小企业在海外申请专利将获得总额达1亿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亿元资金为海外申请专利埋单
据统计,今年1-6月,我国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发明专利2326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4.3%;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达到765件,比上年同期增长2.9%;向日本特许厅提出发明专利申请433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6.1%。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同期美、欧、日三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分别为2%、-8%和-9.5%,我国向美、欧、日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增幅均高于各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上半年国外来华发明专利申请中,美国为1.108万件,同比下降8.9%;欧洲为1.2811万件,同比下降9.6%;日本为1.5956万件,同比下降2.3%,但仍分别是我国向其提交申请件数的5倍、17倍和37倍。
我国对外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外国来华发明专利申请量之间依然存在巨大“逆差”,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产品进出口失衡的状况。
因此,有业内人士呼吁,我国要实现由国际贸易大国向国际贸易强国的跨越,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悉心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和产品,加大对市场主体在国外获取知识产权的支持力度。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今年9月15日正式公布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创新成果,中央财政正式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
为做好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在北京专门召开了全国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会议。
会议透露,该专项资金初定年度金额为5000万元,而中小企业或将成为最主要的受益者,大型国有企业则暂不资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马维野介绍,算上去年年底的5000万元资助资金,再加上今年的5000万元,今年可动用的专项资金总额为1亿元。
个人名义申报不获资助
依据《办法》,专项资金的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而向国外申请专利,则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综合处处长雷筱云介绍,对于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雷筱云同时指出,目前我国不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多以该企业老板的个人名义申请,按照《办法》中对申请主体的规定,此类知识产权的国外专利申请不在资助之列,该类企业要想获得资助,就需要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等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过户,实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申报。
雷筱云介绍,《办法》中所指事业单位是指持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而科研机构经过近年来的改制改革,也已经变得很复杂,《办法》中所指科研机构是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组织法人。
此外,《办法》中对于申报地的规定是,中央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地方单位向省级知识产权局申报,中央与地方共管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部门申报。
单项专利最高资助50万元
除了资助资格,资助范围及标准也备受关注。
据了解,《办法》为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设了六个条件,原则上说,只要符合其中的一个条件就可以获得资助。
这六个条件分别是:有助于发挥我国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有望开拓国际市场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专利技术产品预期在国际市场容量大、前景好;有助于我国优势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有望构建专利池、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订;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身创新能力。
雷筱云介绍,在初期可能更多的强调专利性和市场性,也就是说看提出申报的专利是不是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以及该专利产品是不是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但是,从长远发展看,会逐步体现较大的战略意图,要从与地方重点产业发展状况的结合考虑,要从国家布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角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资助。
对于资助标准,《办法》规定,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这意味着,每个专利项目最多将获得50万的资助。
此外,《办法》指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专利申请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权当年起3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等;专利审查机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专利申请文件(中文),以及申报专项自己的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